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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东敏感期买卖
股东减持敏感期
适用规定——《股改工作备忘录第16号——>解除限售》第七条第(二)款
适用范围——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
不得减持的敏感期间:
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,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披露前
15日内;
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十日内;
上市公司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
影响的信息前五日内。
违规持案例减
2009年3月17日-3月18日期间,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卖 出该公司股票183.53万股(占0.53%),涉及金额
1916.05万元。2009年4月3日为公司2008年年报披露日。
该公司控股股东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《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——解除限售》关于控股股东不得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买卖股票的规定。
股东增持敏感期
适用规定——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》(主板)第4.4.6条
适用范围——在一上市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连续十二个月以上
达到或超过30%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,每十二个月增持股份 不超过
2%(超过2%的,适用《上市公司收购办法》相关规定)
不得增持的敏感期间:
公司业绩快报或者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,未发布业绩快报且 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,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 起算;
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;
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
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。
违规增持案例
某公司控股股东(持股超过30%)于2008年10月10日首 次增持公司股份0.048%。10月13日,该股东再次增持公司股份0.152%。10月21日为公司2008年三季报披露 日。。
该公司控股股东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》(主板)第4.4.6条关于特定股东不得在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10日内买卖股票的规定。
高管敏感期买卖
适用规定——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》(主板)第3.8.15条
适用对象——上市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、证券事务
代 表,以及前述人员的配偶
在下列敏感期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:
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;因故推迟公告的,自原公告
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;
上市公司业绩预告、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;
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
或在决策过程中,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;
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。
高管敏感期买卖案例
某公司副董事长崔某于2009年2月11日购入本公司股 票51600股,而公司预计于3月10日披露2008年年报。
当事人崔某股份买入行为构成敏感期买股的违规事实, 且涉及成交金额超过50万元,本所对崔某予以通报批评处 分。
案例:业绩变脸期间高管高位减持
证监会立案调查
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