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短线交易的一般规定(《证券法》第47条)
上市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、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,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,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,由此所得收益归 该公司所有,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
上市公司高管与持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由于其职位、地位 等特殊情况,拥有一般投资者无法比拟的信息优势,为防止其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力和信息优势,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操纵 股价,而禁止其短线交易
短线交易的一般规定(《证券法》第47条)
“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”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算六个月内卖出的
“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”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 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
若公司董事会不依法将短线交易的收益收归公司所 有,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
短线交易的披露要求 (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》(主板)第3.8.14条)
上市公司董、监、高违反规定,进行短线交易的,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
所得收益,并披露以下内容:
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;
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;
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;
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。
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进行短线交易的,公司董事会参照上述规定履行 义务。
短线交易案例
某公司副总经理任伟于2007年4月27日买入公司股票
52,800股,又于5月22日卖出公司股票36,400股,涉及违 规金额431,995.2元,获利24,278.8元。
任某上述股票卖出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47条有关买入后六个月不得卖出的规定,本所对当事人任某予以 通报批评的处分。